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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情發黑心財?”上海男子高某,在疫情期間,大量囤積青菜、雞蛋、雞、鴨等食品,大幅抬高價錢對外出售,累計銷售175余萬元,非法獲利150余萬元。目前,高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靜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來源:警民直通車上海)
銷售175余萬元,獲利就有150余萬元,這是什么概念?意思是成本只有25萬元,這利潤是600%啊!而且從上海封城到現在才多久啊,就能獲得這么高的利潤,實在讓人難以置信。
這件事很難不讓人想起《資本論》的經典論斷:“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高某的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借災難發財,雖然不至于絞首,但法律也明確規定屬于犯罪了。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院就專門制定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020年2月,在疫情剛開始出現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已經預料到可能出現這種行為,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再次重申了這個意見。
高某售賣的青菜、雞蛋等,是老百姓在封城期間賴以生存所必須的物資,就屬于這里面所說的“涉及民生的物品”。他的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抬高了民生物品的價格,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于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目前,對于疫情期間這種行為,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嚴重,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還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
ruanwenshijie.com但是,參考其他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非法經營煙草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他非法經營藥品、經營電子游戲廳等,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都沒有超過100萬元的。高某非法所得150多萬元,怎么也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了,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里的罰金,是指在沒收違法所得以后,附加的額外罰金。也就是說,高某除需要被收繳違法所得,判處有期徒刑以外,還要面臨著最低150多萬元,最高750多萬元的罰金。
這個處罰不可謂不重了。
ruanwenshijie.com但是,疫情期間保障民生,除了打擊這種囤積居奇的行為以外,最根本的還是要切實保障民生,暢通民生物資的供應,才能真正消滅這種行為生存的土壤。